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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架签和解书之后但是身体不适,可以继续追究对方吗?

打架后签订了和解书,后续若出现身体不适的状况,能否继续追究对方责任,关键在于身体不适与之前的打架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。若身体不适是由打架直接引发,且在和解时并未察觉或者该情况未在和解协议中予以明确涵盖,那么就可以针对新增的伤情或者后续出现的相关健康问题,继续追究对方的责任,比如在和解后发现因打架导致的隐匿性骨折等情况。然而,要是身体不适是由自身旧疾复发、在和解之后遭遇新的意外事故等与打架毫无关系的因素所导致,那么就很难基于之前的打架事件来追究对方责任。​

一、相关法律​

1)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:倘若身体不适与打架存在因果联系,受害者有权依据此条款,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。​

2)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九条:经公安机关调解,当事人达成协议后,若符合特定条件,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。​

二、处理建议​

一旦察觉到身体不适,应立即前往正规医院进行全面检查,并妥善保存好所有的诊断证明、检查报告、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。随后,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,详细、准确地向律师描述打架的具体经过、和解的实际情况以及身体不适的具体表现等信息。律师会依据实际情形,判断是否有充分理由继续追究对方责任,并协助你制定后续的处理方案,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、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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